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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租公寓频“爆雷” 深圳多部门开展住房租赁资金监管

来源:广州日报    编审:    发布时间:2021-06-04 15:53:16

开立银行专户、租赁资金监管……今日(6月3日),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官方微信号发布《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等部门关于开展住房租赁资金监管的通知》,多处内容直击长租公寓的“痛点”。

要点包括:

1.开立银行专户

本市辖区内从事住房租赁经营的企业(以下简称住房租赁企业),应当在本市辖区内的商业银行开立唯一的住房租赁资金专用账户(以下简称专户),用于收取承租人押金及租金。本通知发布前已办理企业备案的住房租赁企业,应当在本通知施行之日起两个月内确立专户。

住房租赁企业开立专户时,应当与银行签订住房租赁资金监管协议(以下简称监管协议),明确专户内资金监管范围、资金释放条件及程序等。监管银行根据深圳市住房租赁监管服务平台(以下简称租赁平台)的住房租赁交易信息,按照监管协议对资金实施监管,并按规定推送监管资金收支等相关信息。

2.实行租赁资金监管

通过受托经营、转租方式开展业务的住房租赁企业,单次收取承租人租金超过三个月,或者单次收取承租人押金超过壹个月的,对于超过部分的资金,由专户开立银行(以下简称监管银行)进行监管,或者由住房租赁企业提供相应的银行保函进行担保。

住房建设部门推行住房租赁合同网签。住房租赁企业通过自有或者第三方交易平台进行住房租赁交易的,应当与租赁平台系统对接并实时提供住房租赁相关信息;无法通过自有平台或者第三方交易平台进行住房租赁交易的,可以通过租赁平台网签住房租赁合同。住房租赁企业未按规定提供住房租赁相关信息或者网签住房租赁合同的,依法暂停其房源发布。

按本通知规定实行资金监管的,被监管资金不得随意使用。自租赁合同生效后次月起,监管银行将租金按月释放给住房租赁企业

3.规范住房租金贷款

金融机构为承租人提供个人住房租金贷款业务的,应当与承租人单独签订贷款协议,并将贷款拨付至承租人个人账户。住房租赁企业不得以隐瞒、欺骗、强迫等方式要求承租人使用住房租金贷款,不得以租金优惠等名义诱导承租人使用住房租金贷款,不得在住房租赁合同中包含住房租金贷款相关内容。

金融机构发放住房租金贷款,应当以按照有关规定备案或者信息申报的住房租赁合同为依据,贷款期限不得超过住房租赁合同期限,发放贷款的频率应与借款人支付租金的频率匹配。

该通知强调,住房租赁企业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本通知的,由区住房建设部门会同相关部门依法采取约谈告诫、暂停房源发布、暂停网签备案、取消财政资金扶持、发布风险提示等措施进行处理,并依法纳入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抄送金融监管、市场监管、公安、税务和网信等部门依法实施联合惩戒。涉嫌合同诈骗、职务侵占或者挪用资金等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易居研究院智库中心研究总监严跃进表示,疫情期间长租公寓市场出现问题,房东要理性看待市场,不要因为租金收入高,就盲目把房屋交付长租公寓进行托管,防范各类交易风险的出现。(张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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